本供應商服務條款 (本「條款」) 以及:(I) FITBIT 核發之任何採購單及/或 (II) 註明以本條款為準據法之雙方共同簽署的任何訂購單、工作說明書或類似文件 (個別稱為「訂購單據」,若是連同本條款以及下方連結的其他條款或本文中另行引用之條款,則統稱為「協議」) 所規範的條款,適用於廠商依據適用訂購單據提供,而由 FITBIT 購買貨品、接受服務或可交付產品及/或使用軟體之行為。
本條款中所使用之「Fitbit」一詞係指適用訂購單據上所註明之 Fitbit 法律實體,而「供應商」一詞係指提供訂購單據上所註明之貨品、服務、軟體或可交付產品之供應商法律實體及其分支機構。本條款相關當事方「分支機構」係指直接或間接治理該當事方、由該當事方治理或與該當事方共同治理之現存或未來任何法律實體。若使用以大寫標示但在本條款中未定義之詞彙,將於以下連結之其他詞彙中註明其意議。
除非供應商在將任何購買貨品交運之前、開始執行任何服務之前或提供任何軟體之前 (以適用者為準),以寄送電子郵件至 legal@fitbit.com 的方式提出異議,否則當事方應遵守本協議條款。本協議條款構成相關當事方的完整協議,且取消及替代所有先前之溝通、共識及協議 (口頭或書面)。Fitbit 不接受任何其他條款或變更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銷售報價、訂購認可書、訂購確認書、供應商提供之發票、線上 (點選生效、瀏覽生效或其他方式) 公告之條款或供應商隱私權政策或其他政策內含之其他或相牴觸條款),且本條文即代表 Fitbit 通知供應商,表示 Fitbit 拒絕任何此類其他條款與變更。
下列其他條款 (「其他條款」) 適用於廠商依據訂購單據而提供所購買的貨品、服務或軟體:
若本條款、任何附加條款或訂購單據有所牴觸,適用訂購單據條款之效力優於與本條款或附加條款相牴觸部份。
下列附加條款適用於所有訂購單據。
本協議自適用訂購單據生效當日起生效,效力持續時間如訂購單據註明時間。
「機密資訊」係指一當事方向另一當事方所揭露且標記為「機密」或「專有」或應合理被視為機密或專有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研究、產品、服務、發明、創新、發現、構想、概念、軟體、設計、繪圖、工程設計、規格、文件、製程、技術、模型、原始碼、物件碼、圖解、流程圖、程序、商業和行銷計畫或策略、商機、財務資訊、定價資訊、銷售資訊、客戶和供應商資訊,以及訂購單據條款。機密資訊不包括已合法知曉接收方、非因接收方錯誤而變成公開狀態、由接收方獨立發展或由接收方經第三方合法取得之資訊。
接收方同意不揭露機密資訊,唯其分支機構及有知情必要並簽署書面保密協議之員工、顧問與代理人不在此限。只有上述當事方得使用機密資訊,而且唯有依據本協議行使接收方權利並履行其義務時得使用,且應隨時至少以合理限度保護機密資訊。接收方得在法律規定或證券交易所 (接收方證券上市所在) 規則或規定的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但必須先給予揭露當事方合理通知,並配合進行保密處置。若未經授權擅自揭露機密資訊,可能造成損害賠償所無法補償的傷害,且被揭露的當事方為保護其機密資訊,有權向法定司法管轄權法院提出禁制令或衡平法救濟,而無須提供擔保金。
供應商可以不時就 Fitbit 提供的機密資訊向 Fitbit 提供建議、意見或其他回饋 (「回饋」)。供應商同意所有的回饋均為自願提供。即使供應商將回饋指定為機密,在沒有單獨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回饋不會針對或致使 Fitbit 產生任何保密義務。此外,除非本協議或雙方隨後另行簽訂的書面協議另有規定,Fitbit 可自由使用、揭露、複製、許可或以其他方式發佈及利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回饋資訊 (完全無義務或因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原因受到任何限制),或支付任何版權費或其他相關補償。
針對供應商妥善提供之任何貨品、供應商妥善提供之任何服務或供應商妥善提供之任何軟體 (前開「妥善」係指遵守本合約註明之任何及所有條款),Fitbit 將於訂購單據註明之時間支付訂購單據註明之金額予供應商。為清楚說明,對於應由 Fitbit 接受之任何貨品、服務或軟體 (如適用訂購單據所註明),除非並直到依據適用接受條款接受適用貨品、服務或軟體,否則在此之前,Fitbit 沒有義務支付任何相關費用。若適用訂購單據有所註明,Fitbit 將依據 Fitbit 當時現行之差旅與費用政策,針對供應商為提供任何貨品、服務或軟體而發生之合理、預先核准的差旅及相關費用提供補償。若適用訂購單據中未註明任何費用,則 Fitbit 對任何費用補償申請概不負責。對於根據本協議適當到期之任何款項,供應商應及時向 Fitbit 開具發票,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妥善交付貨品、履行服務或提供軟體 (如適用) 後六十 (60) 天。如果供應商未能遵守,則 Fitbit 無支付任何此類款項之義務。
Fitbit 將依據訂購單據註明的時間支付供應商發票中無爭議的部份款項,若訂購單據中未註明時間,則 Fitbit 會在收到無爭議發票後的六十 (60) 天內支付款項。供應商應確保每張發票皆附有合理程度之詳細資訊,足以供 Fitbit 判斷該發票已依據本協議條款請款,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適用範圍:(i) 參照適用 Fitbit 採購單號碼;(ii) 各項適用稅目;及 (iii) 任何訂購單據中註明之其他資訊,或 Fitbit 不定時要求的其他資訊。依訂購單據應支付予供應商之所有付款均可抵銷,得由 Fitbit 不定時以及於任何時間針對供應商積欠 Fitbit 及/或其分支機構之任何金額全權決定。
若 Fitbit 對發票中註明之任何金額提出異議 (「請款爭議」),Fitbit 將在認定有爭議存在後,立即以書面方式就請款爭議性質通知供應商。Fitbit 將暫停支付有爭議的款項,且在當事方基於善意排解請款爭議期間,此筆款項將不視為逾期未付。當事方將基於善意在供應商接獲 Fitbit 通知當日後的三十 (30) 日內排解各項請款爭議。若當事方無法在三十 (30) 日內排解請款爭議,可依據本協議爭議排解部份進行排解。
除非訂購單據另有註明,否則訂購單據中註明之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用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稅金,且 Fitbit 沒有責任就此類稅金補償供應商或另行支付此類稅金。
除了任何訂購單據註明之特定保險承保範圍規定之外,供應商應依法及/或依供應商公司慣例,於條款有效期間隨時持有保險,包括但不限於健康保險、工傷賠償保險、失業賠償保險、失能保險、責任險或汽車保險。經要求,供應商應立即向 Fitbit 提供保單,或可反映其遵守前開規定之承保證明,並指定 Fitbit 為此等保險承保之連帶被保險人。在不影響前開規定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供應商在依本合約履行其義務期間,應針對其看管、監管或控制之任何 Fitbit 財產維持充足之保險承保範圍。
除任何訂購單據及/或附加條款中規定的任何終止權利外,在下列情況下,Fitbit 可在書面通知供應商後立即終止本協議及/或任何訂購單據:(i) 供應商違反協議,並且如果可以緩解,未能在獲通知後十 (10) 天內糾正該等違約行為;或 (ii) 供應商提出破產申請、破產或解散。除非在訂購單據中另有規定,否則 Fitbit 只對直至終止日期前正確提供的任何貨品或軟體或正確履行的服務負責。終止協議並非一排他性的補救措施,任何一方根據協議行使任何補救措施均不影響其根據協議、法律或其他規定可能採取之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供應商聲明並擔保 (i) 其在履行協議時,不會與其受約束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法定限制相抵觸或以任何方式遭禁止;(ii) 其有十足的權利及權力訂立及履行協議,而無須得到任何第三方之同意;且 (iii) 沒有任何由第三方、政府機關或業界團體提出的待決索償、告訴、訴訟、指控、控告或調查(「第三方行動」),且供應商亦不知有任何第三方行動威脅將阻止供應商履行協議。如果供應商意識到出現任何可能或將導致供應商違反協議規定之聲明與擔保之情況,供應商將立即通知 Fitbit。
除本協議中所規定之供應商擔保外,各方均明確否認任何形式或性質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明示或暗示的,包括但不限於可銷售性及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暗示擔保。
供應商將為 Fitbit、其分支機構及其主管、董事、員工及代理人辯護、免除其受任何肇因於或與下列因素相關之損失,並使其免受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訴訟及所有相關損失、責任、損害、費用與成本的損害:(i) 供應商違反或被指稱違反本協議之任何聲明、擔保或其他條款;(ii) 賣方及/或任何貨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此產生的任何可交付產品)或供應商提供軟體侵犯或被指稱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或 (iii) 任何可歸因於或因供應商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傷害,包括身體傷害、殘疾或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供應商、其員工、承包商或經許可的分包商之任何疏忽或故意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起之索償。
Fitbit 將就其根據本協議尋求賠償的任何第三方訴訟及時向供應商發出書面通知。供應商應控制該等第三方訴訟之辯護及和解,唯 Fitbit 應有權與自己選擇的律師一起參與任何該等第三方訴訟之辯護,費用由 Fitbit 承擔。在任何情況下,未經 Fitbit 事先書面同意 (不得無理拒絕),供應商進行和解、妥協或同意進行判決時,不得對 Fitbit 強加任何不賠償或非金錢的責任。
若 Fitbit、其任何分支機構;或其受讓人就任何供應商提供之貨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肇因於此之任何可交付產品),或軟體之使用經禁止或受到強制令的威脅,則供應商應自費作出合理努力,為 Fitbit、分支機構及其受讓人取得繼續使用適用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之權利。如果供應商無法以 Fitbit (據其合理的判斷) 可接受的方式及期間達成上述要求,則供應商應承擔全數費用,允許 Fitbit 選擇:(a) 替代完全相等之非侵權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 (如適用);或 (b) 全額退還 Fitbit 為適用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支付之款項。
除供應商違反協議規定之保密義務、供應商根據協議規定的免責義務或因供應商違反適用於 FITBIT 資料、FITBIT 系統及/或FITBIT 設施之任何附加條款而引起的任何索賠外:(I) 任何一方均不對任何使用權損失、業務中斷、利潤損失或任何間接、特殊、附帶性或衍生性之損害賠償負責,無論訴訟形式如何,無論是協議、侵權 (包括過失)、嚴格的產品責任或其他形式,即使其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賠償;且 (II)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累計責任均不得超過根據協議已支付或應支付給供應商之金額。
雙方應遵守,而供應商應確保其經許可的分包商在履行本協議時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之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命令、政策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貨品、技術資料及軟體的進口、出口及再出口、隱私權、勞動與就業、反歧視及反騷擾、結社自由、環境保護、有害物質管理、污染預防與資源永續性、廢棄物管理、回收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反賄賂及反貪污法律、命令、政策及法規)。
在不違反上述一般原則情況下,雙方應遵守,且供應商應確保其經許可的分包商遵守為打擊賄賂與貪污而頒佈之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反賄賂法》、經合組織《打擊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等原則,以及提供任何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之所有國家的任何相應法律。
此外,供應商同意,將不會出口、轉出口、轉售或轉讓任何 Fitbit 資訊或技術,以免:(i) 違反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施加任何限制,或 (ii) 在未事先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證照或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向出口時須備有出口許可證照或其他政府批准之任何國家出口、轉出口、轉售或轉讓任何 Fitbit 資訊或技術。
為支持上述規定,在 Fitbit 的要求下,供應商應不時即時填寫證書,向 Fitbit 表示並保證將持續遵守適用於其履行本協議之任何及所有法律和法規,並向 Fitbit 提供 Fitbit 合理判斷為確定供應商履行協議所需的任何資訊。
供應商及其任何經許可的分包商應遵守《聯邦法規》第 41 章第 60-1.4(a)、60-300.5(a) 及 60-741.5(a) 節要求。該等條例禁止基於受保護的退伍軍人或殘疾身份而歧視合格之人員,並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認同、性取向、性別或國籍而歧視所有個人。此外,該等條例亦要求供應商及任何經許可的分包商採取平權行動,晉升及聘僱個人時不考慮其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國籍、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或殘疾。
除非事先取得 Fitbit 書面明確許可 (電子郵件即可),否則供應商不得將 Fitbit 商標、服務標志、商號、標識或其他產品或服務名稱用於任何目的,亦不會就雙方關係之存在或細節做出任何公開聲明 (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稿)。在 Fitbit 提供此類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所有對 Fitbit 商標、服務標志、商號、標識或其他產品或服務名稱的使用均應遵守當時的商標政策,如 https://www.fitbit.com/legal 所載,以及 Fitbit 可能不定時提供的任何其他準則或政策。
未經 Fitbit 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轉讓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或義務,而任何未經此等同意而聲稱的轉讓將自始無效。Fitbit 可隨時隨地將其在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或全部權利及義務轉讓給其任何分支機構。本協議對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繼承人與經許可之受讓人 (如適用) 具有同等約束力,並確保各方受益。
除非訂購單據中另有規定,否則在未取得 Fitbit 事先書面明確批准 (電子郵件即可) 的情況下,供應商不得將其相關業務分包予他人。在訂購單據中規定或 Fitbit 事先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分包範圍內,供應商將 (i) 針對個別分包商行為或疏忽直接向 Fitbit 負責;(ii) 確保個別分包商受書面條款約束,該等條款對 Fitbit 之保護程度至少與本協議條款相同。
除非訂購單據中另有規定,否則供應商將保存並維護其履行本協議相關之準確的完整紀錄,並將在法律規定及/或符合供應商業務慣例的期限內保留該等紀錄。
Fitbit 或其代理人可在向供應商發出合理通知後,對供應商相關紀錄進行稽核,以確保其遵守本協議之條款。任何該等稽核須以不要無理干擾供應商業務活動之方式進行。若任何該等稽核顯示供應商違反本協議之任何重大條款 (由 Fitbit 合理判斷),則供應商須支付 Fitbit 進行該等稽核之成本及開支,並迅速補救該等違規情事。
本協議要求或許可之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給另一方的授權代表。若是對供應商發出的通知,當透過確認的電子郵件向適用訂購單據中規定的供應商授權代表發送時,將被視為已發出該通知。若是對 Fitbit 發出的通知,當透過確認的電子郵件向 Fitbit 授權代表發送並將副本發送至 legal@fitbit.com 時,將被視為已發出該通知。
供應商為獨立承包商,雙方之間不應因本協議所設想關係而被視為存在合作關係或為合資企業。本協議並不構成供應商作為 Fitbit 代理或為 Fitbit 作出承諾之授權。供應商應負責提供貨品、服務、可交付產品或軟體之所有成本及費用。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程度上或在任何適用情況下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本協議條款之其餘部分,或其對不同的人或情況或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適用不會受到影響。
除非在訂購單據中另有規定,本協議受加州法律管轄,而不參考法律衝突原則。雙方明確同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協議公約》中規定不適用於本協議或雙方關係。
如果雙方因本協議而產生或有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將先行嘗試透過雙方一名或多名高階主管間的善意談判來解決爭議。如果任何一方認為此類談判無法解決,則應通知他方,此後任一方均可在加州舊金山縣的州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各方將不可撤銷地服從該等法院之專屬管轄權,並同意在該等法院提起之任何訴訟或程序的最終判決具有決定性意義,並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透過對判決訴訟(經核證副本將為判決之決定性證據)或法律規定之任何其他方式強制執行。各方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可撤銷地放棄:(i) 其可能對上述任何法院地點提出之任何異議;(ii) 關於任何此類訴訟或程序在非方便法庭地提出之任何主張;及 (iii) 其本人或其資產可能對任何訴訟、執行、扣押 (無論是臨時性或最終,為協助執行,在判決前或以其他方式) 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任何豁免權。
儘管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尋求公平救濟,以保護其機密資訊或智慧財產權;但必須在加州舊金山縣的州或聯邦法院進行。雙方特此放棄為獲得衡平救濟所需之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擔保要求。
在執行本協議條款之任何訴訟中,勝訴方應有權收回所有法庭費用、合理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以及其可能有權獲得的任何其他救濟。
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任何按其性質延伸適用之權利及義務應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繼續有效,包括但不限於各方的保密義務、供應商的賠償義務及責任限制。
對於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且無法合理預見並預防的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地震、洪水、天災、戰爭行為、恐怖主義行為、政府行為、大規模流行病、疫情或其他類似的災難性事件) (各自稱為「不可抗力事件」) 而導致之任何無法履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約方(「不履約方」)之義務應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礙履行期間內逐日延長,唯不履約方應:(i) 迅速將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其對履約影響以及預計持續之時間通知對方;(ii) 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更新此類資訊;(iii) 作出合理的努力,以限制對方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減輕延遲,並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恢復履約。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連續十 (10) 天,Fitbit 可在書面通知供應商後終止本協議及/或任何受影響之訂購單據,並不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且有權要求退還與任何尚未交付的貨品、尚未執行的服務或任何軟體訂閱期間之剩餘時間相關的任何已支付款項。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行使本協議規定之任何選擇權,或要求對方履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放棄該等條款,且在某一場合對任何條款的放棄不得視為在其他場合對該等條款之放棄。
此間條款之版本,以及在適用訂購單據日期內有效之任何附加條款將規範據此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軟體。Fitbit 在任何時候均有權對此間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進行修改,唯這些修改僅適用於雙方隨後簽訂之任何訂購單據。